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继国家对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后,外经贸部近日又决定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所有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均可获得外贸经营权。
外经贸部的《通知》规定,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国有”或“集体”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由国有和集体控股的上述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的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中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1998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112.8亿美元,仅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6%,对上述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是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由许可制向登记制过渡的具体体现。